典範:本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13 年前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a.董事:束崇萬b.法人董事:創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c.法人董事:英屬蓋曼群島商榮冕投資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d.法人董事:聯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e.法人董事:普訊伍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f.董事:鄧希哲g.獨立董事:林憲銘h.獨立董事:張嘉祥i.獨立董事:陳逸文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無損及本公司利益為限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102年6月17日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