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拒測不只吃罰單 警方可依法強制驗血
NOWnews/
13 年前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酒駕新法上路連續3天以來,警方全台嚴格取締,其中有高達76人拒絕酒測,部分民眾寧願支付拒酒測罰緩9萬元,也不願背負公共危險罪的前科。不過,有法界人士表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測者,警方可以強制驗血。
根據警政署統計全國警察機關在13日至15日取締酒駕攔查數據,共計900件,其中拒絕酒測就有76件,依照今(2013)年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拒絕酒測者可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吊銷駕照3年並施以道安講習。
一位資深檢察官指出,各地檢署對於酒測的緩起訴處分均訂定處分金標準,修正後新法提高拒絕酒測罰鍰到9萬元,且吊銷駕照3年,應可達到重罰效果。
不過,卻出現民眾因不想背上公共危險罪前科,寧可被開拒絕酒測的9萬元罰單,也不願進行酒測,有媒導報導這可能成為政府防堵酒駕的漏洞。對此,法界人士表示,依照現行法令,警方還是有其他辦法強制取得當事人的酒測值。
根據《中央社》指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酒測,警方可以強制移由受委託的醫療或檢驗機構,對肇事者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的採樣及測試檢定。
另外,有資深檢察官認為,雖然刑法修正後將酒測值入法,但酒測並非依照警方認定駕駛者酒醉駕車,以及是否移送法辦的唯一標準。
資深檢察官表示,修正後的刑法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認定標準,除了第1項第1款關於酒精濃度規定外,另有規定「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也就是說,駕駛者如果拒絕酒測,警方可視情況請駕駛者畫同心圓或來回走直線、單腳站立等方式,測試駕駛人是否有酒醉駕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