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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情節重大 公務員可能丟飯碗

自由時報/ 2013.06.17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邱燕玲、侯柏青/台北報導〕林務局工作站主任、國小校長先後酒後肇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官員表示,依據刑法,公務員的酒駕處罰與一般人一樣,但另可依「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加重對公務員的酒駕處罰,比如申誡、記過,情節重大者「也可能丟工作」。

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處長張秋元表示,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九職等以上公務員若酒駕,將送監察院懲處;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其所屬機關會將其移送公懲會處理;相關懲處也會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執行。這兩項加重處罰的法令與刑法並行,亦即「有事實就馬上移送懲處,不用等到判決」;公務員若被羈押將被停職,酒駕依其情節程度予以懲處,若情節重大,「有可能丟工作」,連退休金都沒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謝文定說,公懲會將視違失情形的嚴重性,決定懲處方式,最輕申誡、最重可休職或撤職。

公懲會︰最輕申誡最重可撤職

熟悉人事懲處規定的官員指出,據此,台東縣林管處將林務局工作站主任王專吉移送農委會,再由農委會移送公懲會審議;台北市政府也依循此模式,將新湖國小校長連德盛移送公懲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黃富源補充指出,執法的警察依據「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一旦酒駕,懲處更嚴重,且視其情節輕重,其所屬長官也可能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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