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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給一半 華僑二代淪黑戶

立報/本報訊 2013.06.16 00:00
【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我要身分證!」來台工作16年的阿立(化名),爸爸是國共內戰時流離到菲律賓的華人移民,身為華僑第二代的他,在菲律賓出生,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儘管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卻因為並非出生於台灣,所以拿不到身分證,無法享有勞健保。更由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無戶籍國民」得半年出境一次。原本按時來回馬尼拉與台灣的阿立,由於日前駐外館官員無故索取他與父親DNA報告,一份3萬元的檢驗報告,加上簽證核發的不確定性,讓他選擇成為逾期黑戶。

「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與菲律賓歸僑關懷連線16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台灣「無戶籍國民」按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8條規定,停留期為3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共6個月。逾期則遣返出境。許多沒有戶籍的華僑由於無法取得身分證,不但得負擔半年一次的來回機票費,生病了沒有健保給付更得負擔龐大醫藥費。

期盼增修移民法

「白刷刷黑戶人權」行動聯盟發言人龔尤倩指出,這些無戶籍國民在台灣同樣付出勞動力,也與台灣國民繳同樣稅制的稅,卻無法享有社會福利與勞健保。她呼籲應廢除無戶籍國民制度,同樣是台灣國民不應有差別。

▲「身分給一半,害我成黑戶」記者會,被列為黑戶的個案瑪麗亞(化名、左)說,擁有單一國籍的中華民國護照,卻因為沒有身分證而無法享有社會福利,加上健康狀況不佳而背負不少債務;阿立(化名、右)的父母因為戰事流落他國而在菲律賓出生,必須經過繁瑣檢驗程序才能獲得簽證,他可以等,但小孩的教育與生活卻不能等。(圖文/姜林佑)

菲律賓歸僑關懷連線成員莊惠玲呼籲應增修《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民國88年5月21日以後入境的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入出國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讓逾期黑戶能就地合法。

原本該條法規明定「本法施行前(88年5月21日)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籍人民及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許可其居留」。但依照目前規定,於該日期之後逾期的無戶籍國民並不適用於此法條。據外交部統計,只單一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與國籍的華僑,全世界約有6萬人。

讓阿立煩惱的是,3個小孩都在馬尼拉唸書,他一個人得養活全家,若真的去申請和父親的DNA檢驗報告,報告出爐日期未定,一旦返回菲律賓,再次取得台灣簽證也得花上一段時間,這段時間孩子的生活費和學費怎麼辦?他在記者會上,大聲地對台灣政府呼籲:「我要身分證!」

被迫求助高利貸

記者會上還有另一名和阿立類似背景的瑪麗亞(化名),同樣沒有身分證。1999年來台工作的她,2005年罹患乳癌,在沒有健保的情況下,住院治療才5天,醫藥費就高達8萬元。無法向銀行借錢,她只好轉借民間高利貸,月薪2萬5千元就得拿出1萬5千元償還高利貸。當她隔年又發現罹患卵巢腫瘤後,惡夢重演,償還不起債務也無法工作,遑論定期出境所需的機票錢,她無奈淪為逾期黑戶。記者會上壓低帽沿、全程都低著頭的瑪麗亞也說:「我要台灣身分證。」

台灣師範大學國際與僑教學院助理教授楊聰榮指出,不論訂出何種制度都會有法律無法完全涵括的部分,他建議應持人道關懷的態度看待事情,在國家政權不能及之處,社工實踐者需清楚認知所接觸的對象,法律層面無法涵蓋照顧這些人,只有建立清楚價值,才能慢慢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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