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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華科技:公告本公司上櫃普通股股票停止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5 00:00
第二條 第5款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102/06/14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本公司因向法院申請緊急處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如下:自本裁定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不得行使對於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包括抵銷、提示票據等其他行使債權行為)。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負債務,亦不得履行,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支付繼續營業所必要之費用、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應給付員工之薪資、退休金、資遣費者,不在此限。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對於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程式,應予停止。自本裁定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名式股票,禁止轉讓。自本裁定黏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九十日內,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債權(含基金、衍生性金融資產、投資)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為轉與、設質、信託、租賃(含出租、轉租)、和解、拋棄、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聲請人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聲請人以其經營逐漸陷入困境,造成資金短絀而有停業之虞,依公司法第282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現由法院以102年度整字第1號案件審理中。而關於聲請人之聲請應否准許、有無重整更生之價值及可能等,仍待法院依公司法第284條、第285條之規定為必要之詢問及相當之調查始可決定。惟在公司重整裁定前,如不及時為各項必要之緊急處分,而任由債權人行使權利或債務人履行債務,確有影響聲請人將來重整可能之虞。據此,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87條第1項之規定為本件緊急處分之聲請,應予准許。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當事人:冠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相關文書之案號:102年度整字第1號5.裁定日期:102/06/146.擬處理方式: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辦理停止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發文,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1020200578號辦理。本公司上櫃之普通股股票19,712,762股(不含私募46,577,198股)自102年6月17日起停止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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