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瀧澤科:本公司102年股東常會決議解除新任董事競業禁止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14 00:00
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06/1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董事:株式會社瀧澤鐵工所代表人:米本勝行董事:株式會社瀧澤鐵工所代表人:原田一八董事:株式會社瀧澤鐵工所代表人:瀧澤修三董事:戴雲錦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解除其競業之禁止。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董事代表人:米本勝行、董事:戴雲錦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董事代表人:米本勝行 上海欣瀧澤機電有限公司董事長。董事:戴雲錦 上海欣瀧澤機電有限公司董事。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安亭鎮圓國路1568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電子產品領域內的四技服務、計算機軟硬體開發、銷售機床、電腦數控設備、機床電氣控制系統及配件、五金機械及配件加工。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上述公司上海欣瀧澤機電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持股100%之子公司,對本公司經營有其必要性,對財務業務並無不利影響。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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