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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核安計畫 每6年審查

中央社/ 2013.06.14 00:00
(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布魯塞爾14日專電)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近日提出新的核能安全計畫,全歐盟每6年要做一次有法律約束力的審查,各國每座核電廠至少每10年要接受一次安全檢測。

執委會表示,嚴格的核能安全防備可確保歐洲不會發生像日本福島核災那樣的事件,也確保在緊急狀況發生時,能做最有效的因應。

主管能源事務的歐盟執行委員歐汀納(Gunther Oettinger)說,歐盟成員國應自己決定是否要製造核能,目前歐洲有132個運轉中的核子反應爐,歐盟執委會的任務是確保每個反應爐的安全被放在第一優先。

這132座反應爐分別在14個歐盟成員國境內,其中法國有58座、英國16座,德國在福島核災後關閉部分反應爐,目前還有9座。另外還有4座正在建造的反應爐,分別是芬蘭1座、法國1座、斯洛伐克2座。

根據新的指導方針,成員國要確保意外發生時,輻射外洩幾乎可被消除;全歐盟每6年要針對一項或多項核安議題,做一次有法律約束力的審查,成員國要同意由多國組成的聯合團隊執行檢測的統一方法,並落實檢測後的建議。

在國家檢測方面,每座核電廠至少每10年要接受一次定期安全檢視,若要延長使用期限,還要特別檢測。

此外,所有新建核電廠的設計都要確保,萬一反應爐心受損,不會影響到廠外;每座核電廠都要有一座能抗輻射、地震、水災的緊急應變中心,並採取嚴格的意外處理綱領。

這項指導方針預定2014年經歐盟理事會同意,成員國屆時將有18個月時間配合修正國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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