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2/06/132.公司名稱: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控制之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台灣富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提供中聯時代酒店管理發展(北京)有限公司以財產擔保之背書保證金額為美金200萬誤植為0元;102年1~5月以財產擔保之背書保證金額為美金298萬誤為0元。6.因應措施:重新公告申報。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