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水土保持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農委會在會中表示,水保法從民國83年公布,到92年歷經3次修正,迄今逾9年未修正。
修正條文除增訂劃定山坡地範圍變更程序,並明確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條文中說明,現行將水庫集水區全區一律劃設為特定水保區,並禁止開發行為,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和國家經濟發展,且涵蓋大面積無土砂災害區,不符水土保持立法意旨,有檢討必要。
因此,水保法修正案第16條第1項明訂,「水庫集水區內須特別保護者」才劃定為特定水保區。
另外,第18條規定,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管理,必要時,可委任所屬機關管理。
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因公共安全而緊急實施水土保持的處理和維護,就地徵用搶修土地拆除障礙物時導致人民財產受損時,得在2年內請求主管機關補償金錢,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