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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會計法修法除罪 侵害審計權

中時電子報/唐筱恬/台北報導 2013.06.13 00:00
《會計法》修正案鬧得沸沸揚揚,雖然在馬英九總統決定覆議後回到原點,但監察院內部對此有意見。監委馬秀如認為,審計部有核定財務責任的權力,若要修法除罪應於《審計法》裡修正較為合適,否則是「侵害審計權」。監察院長王建煊裁示法規會研究後,再提出相關對策。

民國九十六年時,當時的在野黨(國民黨)想修《審計法》第七十八條之一,替首長特別費除罪化,但因審計法屬於監察院主管機關,因此改修主計總處主掌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

據了解,監察院院會日前熱烈討論此問題。有監委認為,立法院直接修《會計法》讓民代、學者除罪化,侵害審計部職權,審計部卻沒在第一時間表示意見;也有監委認為,《會計法》修正案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老百姓、小公務員若涉及報帳錯誤會被受處罰,何以民代、學者不用?

《會計法》經馬英九責成行政院提覆議後,等於是回到原點,不過監院還是擔心立法院後續仍然會修法。監委馬秀如提案,立法院近來修正通過的《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似已涉及審計部核定財務責任的固有職權,監察院應有所回應。

馬秀如表示,審計部有核定財務責任的權力,所以公家機關人員報帳是否完整、有無盡財務責任,應由審計人員來認定;但會計法只是規定記帳的方式。如果只有修正會計法,是「不倫不類」,她認為「修審計法比修會計法更合適」,否則會有侵害審計權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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