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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資看光光:無須過問內容 就能掌握通訊秘密

立報/本報訊 2013.06.12 00:00
策劃、編譯■李威撰

美國政府大規模蒐集人民通話及網路資料,支持政府這項行為的人士認為,政府蒐集的只是「詮釋資料」(metadata,或稱元資料、後設資料),而詮釋資料只記載「某人」(who)於「某地」(where)在「某時間」(when)連絡「某人」(whom)的形式資料,沒有涉及通訊內容細節。因此,批評政府進行「歐威爾式」監控是言過其實的指控。

這個說法,就像參議院情報委員會主席范士丹(Dianne Feinstein)說的,政府只是從威瑞森通訊公司取得通話紀錄,而非通話內容本身,「我們的法院一貫認為,期待取得這些詮釋資料要顧及隱私是不合理的,所以取得上毋需搜索令狀。」她說:「而後續任何想要取得美國人通訊內容的行為,就需要聯邦情報監督法院(FISA)的特別命令。」

詮釋資料更具價值

姑且不論FISA運作不公開的爭議,單就政府只取得通訊的詮釋資料而言,是否就比較不會侵犯到個人隱私?事實上,就算公權力沒有取得通訊內容,仍可透過詮釋資料來掌握秘密。政府可知道對方是否有酗酒問題,或摸清你到底是同性戀還異性戀。

何謂詮釋資料?簡單來說,「資料」(data)是指電話或網路通訊的內容,詮釋資料則是「關於這一資料內容的資料」,諸如與誰聯絡、何時聯絡?聯絡時的地點在哪等資訊。

麻省理工學院(MIT)幾年前的研究發現,光是審察民眾在社交網站上的互動情形,就足以判定一個人的性傾向。先前的中情局局長裴卓斯(David Petraeus),光是被挖出電子信件的通訊詮釋資料就辭職下台了。

通訊紀錄中,「誰」、「何時」、「多常」等訊息,所能透露的資訊,有時比內容本身更有意義。反覆撥打電話給協助脫離酒精中毒的「匿名戒酒」(Alcoholics Anonymous)組織、青少年撥打同志熱線、女性打電話到人工流產診所,基本上等於顯示你所遭遇的問題。

政府堅持,網站內容是資料,但網址是詮釋資料,兩者截然不同。但科技日新月異,資料與詮釋資料的區分已不再涇渭分明。造訪網站就像去圖書館查詢書目,網址與書封本身已然包含關鍵的資訊內容。

也因為如此,執法單位與情報機構才會一直以來相當肯定詮釋資料的價值。與此同時,老舊的觀點卻未能跟著變通,以為比起竊聽,詮釋資料比較不具侵入性,所以法律規定也較為寬鬆。

科技發展 法條沒跟上

過去說得通,是因為數十年前網路還未改變現代通訊。最高法院做出判決,指出我們自願洩露個資給第三方時,就等於放棄自己的隱私權,因此也不受憲法第4條修正案的保護。

這個判決有其道理,因為我們不能大聲張揚某事,卻又期待該事能保密。但是法官將這個邏輯延伸至通話。亦即我們跟電話公司「分享」撥打出去的電話號碼,而電話公司需要電話號碼這一資料,才能幫我們接通。所以,政府要求獲取資料時,我們不能要求憲法保護。

最高法院1970年代就做出上述這個錯誤判決,國會又在1980年代通過立法,降低詮釋資料的保護門檻。不論是司法或國會,都未能預見國家安全局有一天可以靠超級電腦進行詮釋資料的探勘,繪製出私人生活的全部面貌。

詮釋資料「沒甚麼大不了」的想法,反映在過時的法律條文中,現代法律沒有跟上先進通訊技術,精密的資料探勘技術,已經打破我們對私領域的既定認知。政府可分析原資料的兆位元組(terabytes),得知個人生活細節。

曾在美國國家安全局工作的資深密碼數學家賓尼(William Binney)自認立場保守,但他對此感到憂心。他表示,美國國家安全局的資料探勘程式,神通廣大到可以「創造出歐威爾式國家」,整個國家都處在監控之下。

政府可以「監督茶黨或記者,或是任何想要鎖定的團體或組織」。賓尼表示:「這絕非開國之父所樂見的。」

因此,即使政府掛保證不會監聽監看內容本身,但我們仍要擔憂隱私外洩的問題。在數位時代,詮釋資料可架構出我們的社交關係與互動情形,其完整性超出常人想像。而法律必須跟上科技腳步,限制執法單位取得、利用這些對他們十分有用的資訊。(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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