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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監聽立法 國安局:防濫權

中央社/ 2013.06.12 00:00
(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2日電)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今天表示,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是為防止境外攻擊或威脅而制定,並設立監督機制,實質檢視防止濫權。

美國國家安全局被揭發進行秘密監控計畫引發爭議,為建立情報監察制度,防止境外攻擊,國安局推動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目前正由行政院審查,尚未送立法院審議。

國安局表示,草案制定主要目的,是為防堵境外勢力對中華民國的間諜活動,並機先防處境外攻擊或威脅;草案制定目的不是擴權,是基於因應間諜活動及機先防處境外威脅所需,並參考外國立法案例所設的「最小必要手段」。

國安局說,現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以「犯罪監察」為主要思維,情報監察受犯罪監察框架束縛,無法有效完成任務,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有單獨立法必要。

國安局表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受監察人的人權保障及外部監督規範密度不足,情報通訊監察法草案設立相關機制,有效保障人權,更可避免情報機關濫權。

國安局表示,草案新設「情報通訊監察監督會報」,實質檢視情報通訊監察是否濫權或不當情事。

至於情報通訊監察是否通知受監察人,國安局說,情報通訊監察結束後的通知,可能危害情報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或引發外交上嚴重糾紛,草案參考美國立法例,只有在起訴受監察人才通知。

情報通訊監察法的監督部分,國安局表示,境內設有戶籍者,草案規定與現行通保法相同,由法官監督;境內未設戶籍者,執行時的監督與現行法令相同;至於細部作業及監督機制,授權國安局制定行政命令,並送立法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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