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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變動未申報 處罰鍰

中央社/ 2013.06.12 00:00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12日電)金管會表示,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異動逾期未依規定公告、申報,可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公開發行公司股權異動的資訊要能即時、充分的公開,為了讓金管會及投資人明瞭股權變動的趨勢,任何人如果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股權10%,在取得後的10日內,應該向主管機關申報取得股權的目的、資金來源及主管機關所規定應申報的事項。

金管會說,依照規定,如果持股比例增加、減少達1%,在事實發生後的 2日內應公告,並且向金管會申報。

金管會指出,若逾期未依規定公告及申報者,可以處24萬元以上、 240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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