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被判貪汙 陳其邁:很難不認為是「辦綠不辦藍」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因「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被控關說收受違法政治獻金50萬元,11日遭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貪汙罪判決7年6個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追繳所得新台幣50萬元。民進黨立委陳其邁說,從相關供詞來看,高志鵬不知政治獻金與國產局案有關,卻被判貪汙重罪,跟林益世相比,很難不認為是「辦綠不辦藍」。
高志鵬與前辦公室副主任姚昇志,被控於95年時以立委職務之便向國產局遊說,協助東豐閣公司承租國有非公用土地,事後姚昇志收取150萬元,高志鵬則收到50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改重判高7年6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而姚昇志被判1年8月,緩刑。
判決書指出,東豐閣公司人員與姚昇志見面交付200萬元,姚使用其中100萬元償還自己債務後,再將餘款於96年5月立委黨內初選時,以「南投阿德」政治獻金名義,將50萬元交給國會助理,登入高志鵬捐款帳簿中,事後並告知高此事。
高志鵬雖否認收受業者賄款,但法官採最高法院判決最新見解「職務上行為採實質影響力說」,認為國產局在承租決定過程中已受到高遊說關說影響,與其立委職務具關連性。
陳其邁表示,以高志鵬助理供詞判斷,廠商沒有說錢是要送給高,且助理當時僅以「南投阿德」以政治獻金名義捐款給高志鵬選舉,也沒有說因為國有財產局的案子而送錢給高志鵬,而當時高又在選舉,因此高始終不知有這件事。
陳其邁說,高志鵬將本案當作處理一般選民服務案件,過程中沒有違法關說,藉勢藉端的行為;僅為了50萬元的政治獻金被判貪汙重罪,與林益世收受6300萬元賄款,僅被判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本刑卻只有7年以下相比較,「會讓人覺得實在沒天理,很難不認為是辦綠不辦籃」。
高志鵬對此也召開記者會表示,他完全不知助理去跟人家談的條件,也從來沒有利用立委職權施壓任何人,判決書認為他的實質影響力,使得國有財產局做不一樣的處分,這樣的處分是合法,還是非法,「如果是非法,為何沒有任何官員被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