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本案發生在100年7月某日凌晨1時,地點在新莊區八德街往民安路方向,蘇姓騎士事後顱內及腹部嚴重內出血,骨盆骨折及左側肢體癱瘓,經家屬提告後,檢方依過失重傷害起訴莊男。
承審法官認為,蘇男事發時有酒駕,且已有2次酒駕導致意識狀況不佳或操控能力降低,與其他人車發生事故的前科。另外,蘇男行駛巷子設有閃紅燈,依道路交通規則應先停車查看兩方,確定主線幹道無車後再行駛,但他卻未減速直接通過導致車禍。
判決書指出,本案發生在100年7月某日凌晨1時,地點在新莊區八德街往民安路方向,蘇姓騎士事後顱內及腹部嚴重內出血,骨盆骨折及左側肢體癱瘓,經家屬提告後,檢方依過失重傷害起訴莊男。
承審法官認為,蘇男事發時有酒駕,且已有2次酒駕導致意識狀況不佳或操控能力降低,與其他人車發生事故的前科。另外,蘇男行駛巷子設有閃紅燈,依道路交通規則應先停車查看兩方,確定主線幹道無車後再行駛,但他卻未減速直接通過導致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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