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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影視局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與整合行銷補助案」之說明

大成報/ 2013.06.10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近日媒體報導「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及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因部分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6/10日特再說明如下:台灣流行音樂產業向居華語音樂之領導地位,惟近年受到盜版、非法下載及數位載體變革等影響,營收銳減,業者投資趨於保守;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民國99年前行政院新聞局負責輔導流行音樂產業時,經數度諮詢相關業者,並參考先進國家作法,乃推出「旗艦型流行音樂製作及整合行銷產業促進計畫」,希望提升臺灣流行音樂產業的創作、製作與行銷之動能,擴大市場需求,並鼓勵人才投入。

影視局指出,根據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統計資料,民國86年實體唱片銷售總金額為123億3,230萬元,至101年已滑落至16億3,837萬元,由於產值銳減,業者在音樂專輯製作與宣傳的投資意願逐漸降低;尤其新人培訓因準備養成期長、獲利不確定,投資金額更趨保守。為突破產業發展困境、活絡國內流行音樂市場,政府必須提出相關輔助措施,以確保我國華語流行音樂龍頭地位。

影視局表示,政府扶植產業發展必須站在綜觀整體的高度,根據產業規模與經營方向,擬定不同之輔助措施,協助各類型音樂與品牌經營策略之發展,例如:硬地音樂錄製、海外展演及跨國合作、人才培訓、跨界合作等。而旗艦補助計畫係為促成音樂公司組成堅實工作團隊,從音樂創作、製作、錄音、企劃、美宣設計、行銷等各面向,帶動整體產業鏈之發展,擴大人才投入的機會,提升流行音樂的國際競爭力,並非補助特定藝人,因藝人僅為產品製作與產業發展之一環。

影視局強調,本計畫係邀請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除審酌各申請公司所提企劃書外,並須逐一面談,瞭解申請公司所提產品之定位與構想。獲得補助公司尚需於期中、期末提出執行進度報告,以確保產品按企劃如實執行。

影視局也強調,各類補助申請案均有必須配合出資51%以上之規定,以旗艦型補助計畫為例,各獲補助公司所提計畫之總經費從新臺幣1千多萬至3千多萬元,獲補助金額為350萬元至600萬元,其餘必須自行籌措。

影視局也說明,針對唱片公司提供經費補助,在加拿大、澳洲政府單位均有類似作法,藉由這些基礎建設經費補助,因應該國唱片產業發展困境,並作為該國流行音樂品牌及藝人價值發展的關鍵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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