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周姓夫妻在中市潭子區從事食品、飲料及雜貨批發,自民國93年起向陳姓男子以低價購買過期或即將過期的餅乾、飲料等食品,以化學藥劑塗銷原產品包裝上印製的有效日期,或拆除印有效日期的外包膜,自行以打印設備,重新印上偽造有效日期,再將黑心過期商品以低廉的價格批售給周姓盤商。
周姓盤商將購得的過期商品,運到台中市各傳統市場對外銷售牟利。周姓夫妻自96年起也將變造後的過期商品運往台中市、南投縣及彰化縣等傳統市場販賣。
案經檢察官偵辦,查扣打印機、溶劑及過期食品等證物,依偽造變造文書等罪起訴周姓夫妻及周姓盤商等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