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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圓豆花吃下肚 拿收據可退費

自由時報/ 2013.06.10 00:00
〔自由時報記者翁聿煌/台北報導〕毒澱粉食品早已吃下肚,但事後才發現怎麼辦?

台北市一名陳姓消費者主動出擊,將過去兩個月來購買小南門連鎖豆花店商品、共八百多元發票影印存證,向消保官投訴要求業者賠償。主任消保官陳信誠說,雖然粉圓豆花都已吃掉,但業者依法仍需對違法產品負退費賠償責任,將協助要求業者全額退費。此例將成為台北市吃下肚還退費的首例。

小南門豆花負責人張秋仁說,小南門豆花也是毒澱粉事件的受害者,業績受很大影響,事發後已全面更新粉圓原料,並且通過產品檢驗。小南門豆花表示,消費者如果持有四、五兩個月的相關商品消費發票,他願意負起責任、退錢給消費者。

陳姓民眾向消保官投訴指出,他喜歡吃豆花,特別挑選內湖有品牌的小南門連鎖豆花分店購買粉圓豆花吃,兩個多月來吃掉廿多碗豆花,沒想到日前爆發毒澱粉事件,查出小南門也中箭。他覺得消費者權益未受到保障,特別將所有在該店消費的統一發票挑出來,影印寄給消保官辦公室,希望要求業者全額退費。

陳信誠說,消費者只要能舉證確實有到店家消費,而且產品有危害健康之虞或有違法添加物,就可向業者要求退款,或對造成的損害索賠。

陳信誠說,毒澱粉與塑化劑事件一樣,大型食品公司及量販店、連鎖超商被查出問題商品後,都僅是將問題產品下架,或接受消費者退貨而已,對已經吃完的商品並未退費。但台北市法務局認同消基會的看法,即論件計算懲罰性賠償,消費者只要能證明曾購買該問題商品,業者就要退費,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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