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張善政表示,此項並無法律主管機關認定,可能是由主觀認定,就有被擴大解釋的空間。
張善政指出,他請幕僚搜尋國際相關案例,目前只找到少數歐洲國家的例子。他希望台灣與國際不要差太遠,「不要特立獨行」。
電信法修正草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利用網路提供之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張善政表示,此項並無法律主管機關認定,可能是由主觀認定,就有被擴大解釋的空間。
張善政指出,他請幕僚搜尋國際相關案例,目前只找到少數歐洲國家的例子。他希望台灣與國際不要差太遠,「不要特立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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