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將相關資料公布於官網。大陸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台灣、日本、新加坡及韓國所生產的丙酮徵收反傾銷稅,期限5年,將於2013年6月8日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反傾銷稅徵收期限可「適當延長」。
也就是說,台灣和日、韓、星是否將面臨大陸繼續延長丙酮的反傾銷稅,端看這次複審調查結果而定。
大陸丙酮業者於今年4月3日提出申請,要求繼續對包括台灣在內的進口丙酮維持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將相關資料公布於官網。大陸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台灣、日本、新加坡及韓國所生產的丙酮徵收反傾銷稅,期限5年,將於2013年6月8日到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規定,經複審確定終止徵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反傾銷稅徵收期限可「適當延長」。
也就是說,台灣和日、韓、星是否將面臨大陸繼續延長丙酮的反傾銷稅,端看這次複審調查結果而定。
大陸丙酮業者於今年4月3日提出申請,要求繼續對包括台灣在內的進口丙酮維持反傾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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