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股東會決議日:102/06/07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一、萬正乾董事 二、萬正豐董事 三、萬許珠菊董事 四、陳雍之董事 五、譚安宏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102/06/07~105/06/06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