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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如變更供非農業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課徵地價稅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6.07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因地目變更使原農業用地變更為甲、乙種建築用地及作農業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者,核與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不符;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原課徵田賦之要件即喪失,應改課地價稅。

 屏東縣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及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目前停徵)。上開土地課徵田賦之要件,必須為農業使用,不能有作農業使用以外之其他用途。因此,提供非農業使用部分,已無課徵田賦之適用,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按實際使用面積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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