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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女兒致死棄屍 男子重判8年

中央社/ 2013.06.06 00:00
(中央社記者陳靜萍台中6日電)趙姓男子於民國99年間因不滿3歲女兒哭鬧,竟將女兒痛毆致死並棄屍案太平山區。台中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趙男有期徒刑8年。

判決書指出,趙姓男子與蔡姓女子於94年元月結婚,並育有1子1女;97年9月間,蔡女對3歲的兒子施暴,兒子經社會局介入安置在寄養家庭。

不料,99年2月12日凌晨,趙男因年僅3歲的幼女哭著找媽媽不肯睡覺,竟徒手毆打女童胸部、腹部、背部7、8拳,再罰跪要她反省,自己則繼續睡覺,直到凌晨才讓女兒上床。

判決書表示,清晨5時多,蔡女從酒店下班回家,發現女兒發出數聲呻吟且身上有傷,原要將幼女送醫,但趙男擔心警方追查而自行施以CPR(心肺復甦術)救治,導致女童因傷勢過重當天不治。

兩人為掩飾罪行,向31歲的吳姓友人求助,以新台幣16萬8000元的代價委託綽號「大哥」的男子協助掩埋女兒屍體,並將女童屍體裝入麻布袋後,交付載往太平的山區棄屍。

判決書中指出,由於女童到了學齡應入學時尚未辦理就學手續,社工前往趙家訪視,才追出女童已死亡的真相,101年12月並在台中太平山區起出女童的骨骸進行DNA比對,確認身分。

法官在審理時,趙男辯稱因自己家庭環境不健全,不會妥善處理親子關係。法院認為趙男事發後阻擋太太將女兒送醫,判處有期徒刑8年;蔡女則因犯後態度良好,判刑6個月、緩刑2年;協助遺棄屍體的吳男則判刑6個月。全案還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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