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應於許可設立分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匯入專撥營業資金、分公司設立許可登記、裁撤原設有的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營業許可事項的核定等籌設分行程序。
金管會並表示,兩岸金融監理機關已達成共識,雙方對於目前在審核中的申請案件,將在符合監理法規及審查程序的前提下,儘速完成審核作業。金管會將持續秉持審慎漸進原則,協助國內銀行業者拓展大陸市場。
金管會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應於許可設立分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匯入專撥營業資金、分公司設立許可登記、裁撤原設有的代表人辦事處及分行營業許可事項的核定等籌設分行程序。
金管會並表示,兩岸金融監理機關已達成共識,雙方對於目前在審核中的申請案件,將在符合監理法規及審查程序的前提下,儘速完成審核作業。金管會將持續秉持審慎漸進原則,協助國內銀行業者拓展大陸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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