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李男在101年2月與丘女分手,3月結交馮女,馮女到台南與李男同居,同年9月馮女使用李男電腦,連線到臉書網站,無意間因自動儲存帳號及密碼功能,而未經許可進入丘女臉書網站。馮女看到丘女與李男有大量合照,還有親密照片,妒火中燒,動手刪除約400張,且將丘女在臉書登錄的手機門號刪除,改為自己的門號。
而為了日後進入丘女臉書方便,也掌控丘女生活點滴,馮女以自己的臉書帳號加入丘女的好友名單,動完手腳後,滿意的離開。
而丘女離開台南到台中市居住,使用電腦時,臉書系統通知她變更電話號碼,丘女才報警處理,進一步查出是李男的IP位址。
警方傳喚李男後發現應是馮女所為。李男供稱,丘女發現臉書被侵入變更後,傳「whatsapp」(利用網絡傳送簡訊的一種智慧型手機行動應用程式)簡訊給他,他打開自己電腦,發現丘女臉書帳號及密碼確實有顯示使用記錄,證明有人從該電腦進入丘女臉書,只要打空白鍵,就會出現丘女帳號,點選帳號就出現密碼,他當下就將其刪掉。
檢察官認為,李某沒有犯案動機,而電腦僅李某及馮女兩人使用,且從上情來看,馮女所為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