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新增條文:「民國101年(西元2012年)12月31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的研究計畫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果涉刑事責任者,不罰,已報支不符法令的相關費用,應繳回。」
法律學者楊雲驊批評會計法修法的程序與內容,修法倉促,在人民與機關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很多瑕疪。
會計法新增條文中,列舉人員大專院校職員,包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執行政府研究機構委託案,屬於免責範圍,但大專院校職員,並沒有「教」職員,漏掉大學教授「教」這個字。楊雲驊認為,這是立法院「無意的錯誤」,不是有意將「教」這個字拿掉,可用法律解釋,補充說明。他說,只有職員免責,沒有教授,反而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楊雲驊主張大學教授跟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同樣在執行政府研究機關委託案,必須平等處理,大學教授可放在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的範圍,只要透過法律解釋,就可達到。關於行政院是否覆議?楊雲驊認為,如果法律解釋能讓缺漏彌補,得以周延,用法律解釋即可達到效果。楊雲驊表示,覆議跟憲法覆議制度未盡相符,憲法規定覆議需在行政院認為法案有窒礙難行之處。但他認為法律明確,無須覆議,覆議是解決行政跟立法兩權爭執的政治解決機制,兩權無嚴重爭執,透過法律解釋可解決。
行政院發言人鄭麗文表示,主計總處5日會同法務部與行政院法規會研討後認為,修正條文雖未明列「教授」,但從委員原提案的意旨及說明,都含「教授」在內,非常明確。行政院重申,不會對會計法修法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