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清標免刑後再選公職? 蕭家淇:罪刑仍在不可參選
NOWnews/
13 年前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會計法,將民代特別費除罪化,前立委顏清標喝花酒案因此除罪,引起外界關心顏是否可重新參選問題。內政部次長蕭家淇今(5)日表示,經與行政院、法務部、中選會會商後做出結論,認為受刑人雖免除刑罰,但不代表罪刑不存在,因此仍受選罷法規定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不過,蕭家淇強調,內政部今日是針對法律與制度做出說明,候選人資格審定,依法屬於選舉委員會權責,個別人士是否可參選問題,應由選委會依法審查認定。
蕭家淇說,立法院三讀通過增列條文規定,99年12月31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研究費、業務費等費用,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等規定,衍生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適用問題。
蕭家淇表示,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蕭家淇說,法務部76年9月7日曾做出函釋,按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免其刑之執行」,係指免其刑罰執行而言,不代表受裁判宣告的罪刑已不存在。
因此,蕭家淇說,對於曾犯貪汙罪經判刑確定者,如因適用會計法修正公布條文而除刑罰,但因受裁判宣告之罪刑仍然存在,所以仍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之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他強調,由於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依法係屬選舉委員會權責,有關個別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將由選舉委員會本諸權責依法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