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以緹控訴,楊中人未提出帳冊文件與她對帳,又未定期結算、給付報酬等,兩造信賴關係已有所動搖,她委請律師發函解除合約後,請求法院確認兩造合約關係不存在。
楊中人主張,他為開拓對方的演藝事業,安排許多代言、站台活動,已投入有形及無形的成本,並曾與姚以緹的父親核對帳目。他為姚以緹安排的節目通告,姚女已於活動結束後當場領走報酬,姚以緹不得終止合約。
最高法院維持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指出,姚以緹的演藝生涯有限,若楊中人的努力無法使對方產生信賴感,不能受合約限制而排除姚女另循其他途徑的可能,且合約具委任契約性質,姚女可終止,判決兩造合約關係不存在,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