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游姓夫妻都沒有牙醫師執照及護士執照,卻開設牙醫診所,由游男執行醫療,游妻擔任助手工作。林姓婦人經友人介紹,民國89年間到診所做活動牙套後,長期在診所治療牙齒,游男游說林婦進行植牙,減緩口腔病痛。
判決書指出,游男植牙每顆收費5萬元,並在數月內向林婦預先收取17顆牙的費用85萬元。自93年起陸續為林婦植牙,總計7年內植牙9顆,其中2顆脫落,其餘7顆導致林婦牙周發炎、植體侵入神經,造成右口腔長期麻木。
林婦指稱,自己口腔疾病未改善,游對尚未完成植牙部分又藉故推拖,直到100年間才發現游姓夫妻並無照行醫。
台中地院依違反醫師法等罪嫌判處游男徒刑1年。林婦再向台中地院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要求游姓夫妻返回已收取的植牙費用、賠償植牙不當須移除手術及精神損失共近200萬元。
游男辯稱林婦植牙遭弄歪,是因自行加裝活動牙套,且口腔不清潔所致。經調查,游男診所並無X光攝影或3D口腔攝影等設備,為林婦進行植牙,未借助儀器設備,全憑個人手感進行植牙,才造成植牙失敗。
法官審酌認定,游姓夫妻應賠償已收取的85萬元、移除不當植牙的費用6萬餘元及撫慰金50萬元,判處游姓夫妻賠償141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