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書指出,楊姓夫妻自民國85年起在台中市經營多家色情酒店,容留女子從事性交易牟利。
楊姓夫妻並自91年至99年期間分別向台中市陳姓、?姓、張姓及康姓等4名員警,台中縣調查站朱姓調查員陸續行賄,共交付賄款高達新台幣3000多萬元。
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姓等警調人員則利用職務得知警方臨檢及稽查事宜,告知楊姓夫妻,包庇業者避免遭取締,楊姓夫妻則按月交付20萬元至30萬元賄款不等。
台中高分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處5名警調13年至19年6月不等的徒刑,並追繳犯罪所得;業者楊姓夫妻則各被判處徒刑8月與1月。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