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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致: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宏致一)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04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2/06/042.公司名稱:宏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宏致一)將於102年8月3日發行屆滿3年,依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通知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宏致一」,債券代號:36051)於民國102年8月3日發行屆滿三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賣回權行使期間,以書面向原交易券商提出申請,轉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相關作業時間如下:1、債券賣回基準日:民國102年8月3日。2、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期限:自民國102年7月4日至102年8月3日止,逾期恕不辦理。3、賣回價款匯撥: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民國102年8月9日),將賣回價款扣除匯費及應代扣稅款後以匯款方式撥入債權人留存之銀行帳戶。二、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自96年1月1日起所得人為個人時,採就源扣繳分離課稅規定,不再併計入綜合所得稅總額,亦不適用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所得人為法人時,仍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其已扣繳稅款得抵繳應納稅額。1、國內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0%。2、國外自然人及法人:利息所得稅率15%。三、債券賣回之手續暨應備檔案:1、若 台端已將所持有之「宏致一」申請轉換或出售,則本通知書自動無效。2、本公司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2年7月3日)起至屆滿日之前一個營業日(民國102年8月2日)止,向原交易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3、請 台端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請至各券商索取),並加蓋證券集保帳戶原留印鑑章(2)證券存摺,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四、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未達新台幣5,000元者,不扣取補充保險費;達新台幣5,000元以上,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自民國102年6月22日合併基準日起,更名為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2389-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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