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規定,「禁止」中國地區投資人來台投資的相關產業,金管會也不會核准,且若陸籍股東持有國內企業10%以上股權,需經由投審會同意,金管會也會出示意見。
但是金管會已修改「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和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放寬陸籍股東和員工,可因依法參與公開收購應賣、或因發行公司參與購併,而取得其他上市櫃公司、或第1上市櫃公司的股票。
也就是說,陸籍股東或員工,即日起也可以持有台灣上市櫃公司的股票,當個小股東。金管會宣布,國內上市櫃公司因採換股方式,購併有陸籍股東背景的外國企業時,該陸籍股東將可轉而持有該上市櫃公司的股票。
但是大陸股東所取得的上市櫃公司股票,不能是大陸地區投資人來台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規定所禁止投資的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