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查,98年間,蔡、黃因修理水電而認識,黃婦認蔡當乾兒子,甚至把女兒給的部分生活費,塞給蔡花用,兩人交往甚密,後來黃發現蔡另有女友,於99年2月27日傍晚帶著鹽酸找蔡理論,蔡報警後黃才離開。隔天上午黃又到蔡的住處,兩人發生拉扯,黃婦不慎踩空摔落,5天後過世。
1、2審法院均認蔡觸犯傷害致死罪,判刑3年10個月,上訴至最高法院後撤銷發回,高院改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6個月。因家屬提出233萬餘元求償,法官認定,本案起因於黃婦主動前往挑釁,蔡擔心遭波鹽酸才會發生口角、拉扯,兩人都有疏失,黃婦本身需負7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