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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笛克:公告本公司接獲律師通知(尚未收到判決書)裁判案號: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6.03 00:00
第二條 第2款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被告:雷笛克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原告:立德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2.事實發生日:102/06/03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立德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18日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對本公司塑膠散熱模組產品之專利侵權訴訟。(2)本公司接獲律師通知,主文略為本公司不得(於台灣)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BULB」series之LED燈,或其他侵害我國專利證號第D138544號新式樣專利權之LED燈。原告立德瑞公司其餘之訴駁回。(3)本件訴訟尚未確定,雙方皆仍有上訴之權利。4.處理過程:由本公司委任律師研議處理之。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1)立德瑞公司原於起訴時併同請求本公司及負責人連帶賠償其損害新台幣1千萬元,惟立德瑞公司於起訴後訴訟進行中,業已自行撤回所有損害賠償之請求,並撤回對本公司負責人之連帶求償,故本案一審判決已無涉任何賠償問題。(2)立德瑞公司所主張者,為本公司之MR16及BULB規格系列產品之某特定產品散熱零件外觀,侵害其新式樣專利,非任何關於散熱應用技術專利之侵權,故本件訴訟對本公司持續開發並銷售自有設計之散熱模組毫無影響。(3)本公司亦從未販售與立德瑞公司主張之相同式樣之產品,因此法院判決對公司財務、業務皆無影響。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一審判決,本公司MR16系列產品未侵害立德瑞公司新式樣專利,僅BULB系列有之,但本公司對該部分是否侵害立德瑞公司新式樣設計仍有爭議,雖尚未收到判決書,為尊重司法,仍先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說明。待收取正式判決書後,再與律師研議理由,提起上訴救濟。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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