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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不當放生 中市訂獎勵辦法

中央社/ 2013.06.03 00:00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3日電)不當放生行為危害本土生態,台中市政府訂定條例規範需事先提出申請,今天更訂定獎勵辦法,檢舉不當放生者可獲獎勵。

「台中市放生保育自治條例」去年10月25日開始實施,規定放生者需於15天前向台中市農業局提出申請,由農業局邀請專家學者進行評估,審核放生物物種來源、實施方式、生態環境影響評估及預防危害等,經申請核可通過後才可實施放生。

農業局長蔡精強表示,根據放生保育自治條例規定,違規放生行為包括未依規定事先提出申請、放生物種屬保育類或外來物種等,將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到10萬元罰鍰。

市政會議今天通過「台中市檢舉違法放生案件獎勵辦法」,蔡精強說,台中市率先各縣市政府訂定檢舉獎勵辦法,只要檢舉屬實並據以處以罰鍰者,將依實收罰鍰金額10%到30%發給檢舉獎金。

但蔡精強指出,農業局人員、協助農業局辦理放生、保育或棲息環境維護巡查輔導的民間團體或人員,不適用這項檢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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