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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不安舉證難 消基會:訂賠償額

中央社/ 2013.06.03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3日電)毒食品不斷,行政院消保處申訴求償案件竟是零;消基會疑因求償舉證難所致,認為應參照個資法,修正消保法規定業者基本賠償金額。

毒食品事件不斷,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張智剛說,一年多前的塑化劑事件,消基會為消費者打了團體訴訟,至今仍無進展;消基會的經驗發現,消費者若無法舉證,法律能給消費者公道的機會是零,可是產品確實是有問題,實在不合理。

他進一步說,反之,賺了錢的廠商,卻可以將產品下架了事,甚至告上游廠商求償,因為進貨有貨號。

他強調,對照之下,食品製造大廠對消費者最多也只是退費、退貨而已,對自身使用違法添加物產製食品,卻沒有負起傷害消費者健康的責任;反之,銷售那麼久的暢銷品,該賺的都入袋了,消費者卻是花了錢,傷了健康,也求償不成。

他建議,因為食品衛生管理法剛修法完成,應該修消費者保護法,參照個資法的作法,規範業者賠償金額。

他說明,消費者即使無法舉證個資外洩受到的具體傷害,個資法規定業者仍要付消費者賠償金額;如今廠商的產品確實添加違法添加物,應該修消保法,規定業者必須對消費者給付定額的賠償金額,如此一來,這些上游製造大廠才會確實擔起自己應付的把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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