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澱粉產品須張貼合格證明 違者可處15萬罰鍰

優活健康資訊網/uho新聞部 2013.06.03 00:00

(優活健康網記者劉麥文/綜合報導)為落實販售澱粉產品需張貼澱粉產品之原料安全具結證明,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從6月1日起,針對販賣粄條、肉圓、黑輪、粉圓、豆花、粉粿、芋圓及地瓜圓類等業者必須張貼安全具結證明於明顯處供消費者檢視,展開全國同步稽查,以確保產品不受順丁烯二酸之污染,維護食品安全,促進消費安心。各衛生局業各依其轄內產品之特色,規劃稽查重點及地點,對於無法提具安全具結證明者,將嚴格要求產品下架,必要時抽樣檢驗,檢驗不合格者,將依法嚴懲相關業者。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至速食業、餐廳、夜市、超市、傳統市場、便利商店、攤販、大賣場、南北貨販店、食品工廠等場所,針對販售澱粉產品各產業類別(散裝、包裝食品、直接供飲食場所),於今日稽查8488家次,合格7720家次,合格率達91%。而對於未張貼安全具結證明,共有768家,均要求業者限期改正,產品則下架24家。

衛生局將進行複查,未來如被查獲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2條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各衛生局將儘速完成全面清查,稽查結果亦將即時發布,以滿足消費者知的權益。

資料來源:http://www.uho.com.tw/hotnews.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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