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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人員權限╱中方駐台人員可否趴趴走…正在喬

自由時報/ 2013.06.03 00:00
問:雙方派駐人員的行為規範如何界定?

王:雙方在談的時候,都認知彼此到對方的地方,基本上要尊重對方的法律,雙方都不要去影響對方的內部社會秩序,這點大家都有共識。

我們送到立法院的專法,對海協會機構人員有保障與便利措施,這有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對等原則,如果我們這個專法通過後,未來在協商過程中,若對方不給我們,我們就不會給他們。不會有單方給的問題。

至於有人主張另訂海基會監督條例之議,我認為現有法律對海基會的監督非常清楚,包括法源基礎,海基會執行公務有保密義務,關於利益迴避的規定…

問:你不用再背了。這些我知道。我要問的是:譬如江丙坤在去年大選期間以國民黨副主席身分跑到中國去拉票,這行為你認為適不適當?

王:將來辦事機構我們派過去的人,大部分是政府公務員,會有一些海基會人員,這些海基會人員受政府委託執行公權力,同樣受到公務員相關的規範。因此現有的法令足以約束將來派駐到大陸的人員。

問:你的意思是這些人員的身分與江丙坤不一樣,所以不會有這樣的情況?

王:對財團法人海基會的負責人,他本身的行為規範,我們認為現行法令應該是足夠的,但是如果認為有不夠的地方,當然可以提出來做通盤的討論。這與互設辦事機構是兩件事,應該分開來看。

我駐中人員 須受公務員法規限制

問:你不願意就江丙坤言行是否適當表態。那麼中國人員來台的部分,何謂影響「社會秩序」?例如中國官員到台灣不只服務在台中國人,還對所有台灣人做工作,可不可以?

王:這可以分兩個層次看,如果海協會駐台人士違法,絕對不能接受。縱使不到違法,但如果已經到了不適當的地步,我們可以與他們的駐台辦事機構溝通,視情節的輕重,給予相對應的處理,如口頭上的警告,最嚴重的情況可以請他離境。

駐台人員言行不當 最嚴重要求離境

問:你可不可以具體一點?其他國家對於外國外交人員行為都有詳細規定,我們對海協會駐台機構的規範仍極籠統。

王:由於很難把所有的行為鉅細靡遺地列出來,所以我們才用一個規範性的文字,意思就是未來就視其實際的個案來做判斷。

問:是否可以把「業務活動」做個清楚的定義,那麼非業務活動範圍的行為,我們當然就可以有斟酌的餘地了。

王:他們的業務範圍,要看未來他們提出申請,但要經過我們主管機關許可,所以必須在許可的範圍之內。到時會非常清楚地寫出來,他們也必須遵守主管機關核准的範圍。有關他們的行為,我們一定會就法律規定與社會觀感嚴格把關。

問:我舉個具體的例子,他們的人在台灣是否可以不必申請全台到處趴趴走?

王:最近雙方是有在討論這個問題。未來還會繼續交換意見。由於兩邊的幅員差距很大,這問題該如何設計,還需要思考。

問:我之所以一再追問,癥結就在雙方的法律與社會制度不同,基本上並不在一個平等點上在討論問題。我們的人在中國所受到的限制,絕對遠遠大於中國人在台灣,因此如果不在談判時就先講清楚,只以遵守對方法律一語帶過,將來一定出問題。例如,在台趴趴走,依台灣的自由度,當然可以,有何不可。

王:所以確實,這個問題我們會持續討論。我們在思考如何對台灣比較有利,至少不要變成是綁住我們自己,卻對他們沒有太大影響。

問:應該是說,我們的人在中國必須爭取更大的空間,他們的人在台灣必須有更多的約束。

王:我們一定會爭取必須對台有利,否則不會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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