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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前彰市長溫國銘涉貪 判刑六年半

自由時報/ 2013.06.0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顏宏駿、張聰秋/彰化報導〕國民黨籍前彰化市長溫國銘涉嫌以兒子名義買地,再利用市長職權,為該地的排水溝加蓋,以提高土地價值,土地轉賣後獲利一百一十萬元,經彰化地院兩年多審理,昨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決溫國銘六年六月徒刑。

溫國銘:上訴到底

溫國銘昨得知判決指出,市民建議綠美化與水溝加蓋等公共設施,公所盡職施作反被判刑,以後地方首長怎麼做?審理過程中,他提供充分證據,法官不相信,卻採自由心證,判決六年六個月徒刑是抹殺他的人格,他會上訴到底;彰化檢方也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無法回應,但不排除提出上訴。

溫國銘判決書指出,民國九十七年二月間,溫國銘以兒子溫宗諭的名義購買彰化市建寶里四筆土地,價款三千三百一十萬元,溫國銘為提高土地價值,施作道路改善工程,費用近八十萬元,為排水溝加蓋,一年多後,土地以三千四百二十萬元出脫,獲利一百一十萬元。

判決書說,由於水溝加蓋有造成淹水之虞,引起當地里民反對並陳情,惟溫國銘以市長身分向下屬施壓,執意施作,徒增未來排淤疏浚的困難,自身則從中獲利,所犯為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判處六年六月徒刑。

該案兩年前偵結起訴時,溫國銘涉及三件土地圖利案,檢方求處二十年重刑,與地院判決落差極大,一審法官認為,另兩件土地交易案情節類似,一件溫以女兒、一件以代書曾國湖名義購地,並無積極事證認定溫國銘在該地施作公共工程圖利自己,前者無罪,後者僅針對土地登記轉移部分,依意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曾國湖也被判六個月徒刑。

至於外界質疑審理時間為何長達兩年之久?院方表示,該案在審理準備期,被告要求法官到多個地點勘查;審理期間,法官詰問多達四十多名證人,被告並不斷提出事證反駁,法官為求完備,直到昨天才做出判決。

溫國銘並表示,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他因案被起訴,同年三月十一日,他申請退出國民黨,目前是無黨籍身分。不過,國民黨彰化縣黨部發言人吳國楨昨天表示,當初溫國銘聲明退黨的手續不完備,並未完成退黨程序,黨部認定他仍是國民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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