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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管法三讀 祭無期重刑、增列求償條款

自由時報/ 2013.06.0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回應外界要求嚴懲黑心食品商,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就禁止食品製造、加工、販售增訂一款情形,「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並大幅提高食品違法添加行為的罰責,違者要處六萬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若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將設食安保護基金 評估風險、補助消費訴訟

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朝野昨協商後決定增訂,「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提出消費訴訟,如果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研議設置「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做為健康風險評估及消費訴訟補助等用途。

增訂垃圾食品條款 限制促銷不宜兒童食品

此外,本法也增訂「垃圾食品條款」,明定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的食品,主管機關得訂定辦法限制其促銷或廣告。

基於「攙偽或假冒」與「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兩款情形,犯意較其他違法添加行為明確,立法院修法明定直接課予刑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未來再出現類似「王老師」指導他人使用順丁烯二酸的情形,檢察官將可依「刑法」第二十九條共同教唆犯起訴,法院判決時再根據本法罰則定罪。

為避免食品添加物以複方之名,迴避詳細標示所有配方成分,新法增定食品容器、外包裝標示內容物名稱時,若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應分別標明,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食品添加物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若以功能性命名,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為了揪出更多黑心食品廠商,這次立法院修法還增訂「吹哨子保護條款」,勞工如果揭露雇主有違反本法的行為,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或將勞工降調或減薪,否則勞工可提出訴訟。

立法院院會昨晚還通過親民黨團所提決議案,要求行政院長應就食品違法添加問題召集衛生署等相關部會組成專案小組,於三個月內釐清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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