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私運貨物進、出口罰鍰,由現行規定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下修為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刪除報關業者不實記載,情節輕微足以影響稅收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規定。
三讀條文還新增規定,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應處罰鍰行為,但情節輕微者,可減輕或免予處罰,並授權財政部訂定減免標準。
此外,鑑於被沒入的走私物常有所有人難查證或所有人不詳情況,為達成邊境管制目的,海關緝私條例也新增規定,被裁定沒入貨物,不以受處分人所有為限。
根據財政部修法說明,因現行邊境管制實務運作,部分裁罰案件因私運貨物的價值對社會危害性低,情節輕微,但常因此被裁處重罰,為避免「情輕法重」造成處罰過嚴,提案修法。10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