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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初審 媒金分離、採計市佔率

自由時報/ 2013.05.31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昨晚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若完成三讀,將以「市佔率」計算媒體壟斷程度,並通過媒金分離、外部董事、抓大放小的絕對禁止紅線、公平上下架、編輯室公約法制化等原則。

按初審通過條文,採「市佔率」計算媒體壟斷程度,並授權NCC訂定調查及詳細計算方式。媒體負股權揭露義務,須公開揭露持股達五%以上之股東名單、事業股權結構圖及相關財報。

金控、銀行、保險業及其負責人(包括董監事、總經理、協理、經理)、其捐助之財團法人或受託人,不得持有媒體一定比率之股份;但比率為何,還須經朝野協商。

此外,資本額達十億元以上之媒體,應設至少二名外部董事,且其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系統業者須遵守公平上架原則,不得在無正當理由下,給予廣電事業上下架之差別待遇。

訂戶逾20%有線系統台禁止結合

至於媒體整合的絕對禁止紅線,訂戶逾二十%的有線電視系統台,禁與無線電視台、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廣播、全國性日報結合;禁止無線電視台間的整合,但公視不受此限;也禁止市佔率達三分之一的媒體結合。

對於媒體的自律機制,則要求廣電媒體應設置獨立的編審機制,業者代表人應與新聞部人員訂定編輯室公約;且應邀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事業人員組成新聞倫理委員會,處理閱聽人之申訴。

媒體在報導涉己事務、持股達一○%以上的大股東或利益關係人時,應平衡多元且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也須訂定涉己事件報導及評論之製播規範,送NCC備查。

但媒體多元發展基金遭國民黨立委刪除。公益訴訟條款,以及將「絕對禁止」回溯至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的過渡條款,皆因立委歧見過大,留待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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