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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公共場所擺放投幣式電動玩具,要課徵娛樂稅

大成報/吳富正 2013.05.30 00:00

【大成報記者吳富正/屏東報導】

 投幣式電動搖搖馬(車)或電動夾娃娃機等皆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之範圍,凡在大賣場、百貨公司、超市、診所、便利商店等場所擺放上述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就須依法課徵娛樂稅。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如有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並收取代價之事實,縱使只擺放一台,營業額不多的情況,也應於擺放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否則被查獲除追繳所漏稅額外,再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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