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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食管法 增列問題澱粉條款

中央社/ 2013.05.29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9日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增列「問題澱粉條款」,但食品添加物查驗、違規重罰仍有爭議,明日再審。

「問題澱粉條款」指的是食管法修正草案第15條增列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構許可之添加物」。本條內容主要為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第1到第10款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違反此條款的罰則是在草案第44條,立法院衛生福利及社會環境委員會留待明天續審。這一條文草案內容提及,違者可被懲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田秋堇表示,最近讓民眾食不安心的問題澱粉案,其中的順丁烯二酸酐不是食品添加物,被違規添加到粉圓、肉圓等澱粉製品中,因此才會在第15條增列第10款,以便加重罰鍰。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官員解釋,由於順丁烯二酸酐不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的毒性物質,因此食品如果檢出順丁烯二酸,依照現行食管法規定,就是開罰3萬元到15萬元。

食藥局指出,2年前發生塑化劑污染食品案,促使1年前食管法修法,將罰鍰提高到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號稱「塑化劑條款」,由於塑化劑是環保署公告的毒性物質,所以食品檢出塑化劑者,可以重罰業者;這次修法三讀後,對食品檢出順丁烯二酸酐等添加物,比照塑化劑予以重罰。

多位立法委員今天要求食管法修法明文規定,所有食品添加物不論單方、複方,都要查驗登記,正面表列,才能使用,只是條文爭議多,衛生署有異議,保留再審。

食藥局長康照洲解釋,食品添加物的「單方成分」應查驗登記始可使用,複方是單方成分組成,化學結構不變、不起化學反應的複方,只是單方的組合運用,僅須查驗登記單方即可,複方的管理應採取「全成分標示」,不允許使用防腐劑、調味劑等不明成分的含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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