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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法官:憲法未保障夫婦別姓權

中央社/ 2013.05.29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明珠東京29日專電)日本民法規定夫婦婚後要同姓氏,有5名男女認為這是違憲,控告政府並索賠。東京地方法院今天裁定駁回,認為夫婦別姓(不同姓)不是受憲法保障的權利。

日本民法第750條規定結婚時「姓氏要選擇夫妻哪一邊的姓氏」,原告認為,日本民眾95%以上是妻子選擇從夫姓,產生不平等,違反憲法第24條「結婚男女擁有平等權利」以及第13條規定的「個人應受到尊重」。

原告也認為國會怠忽修法,沒儘速通過夫婦別姓制修法,造成精神損失,因此向政府索賠600萬日圓(約新台幣177萬元)。

東京地方法院法官石栗正子今天做出的判決指出,姓氏是個人人格的象徵,但婚後夫婦冠上婚前姓氏的權利不能說是憲法上明顯保障的權利。

不過判決也指出,因姓氏的變更會導致人際關係或工作資歷中斷等不利情況是容易推測的,也有很多意見贊同夫婦別姓制度。

原告是住在東京都、富山縣、京都府的「事實婚」(同居但未辦結婚登記)的1對夫婦及3名女士。

日本法務大臣的諮詢機構「法制審議會」於1991年開始研議是否導入夫婦別姓制度,1996年提出民法修正案大綱,內容包括導入「選擇性的夫婦別姓制度」,但當時執政黨自民黨內部以「有損家族一體感」等為由反對。2010年執政黨民主黨公布修法案,但內部意見未整合。

針對是否贊成實施選擇性的夫婦別姓制度,去年12月日本內閣府的民調顯示,認為「沒必要」的占36.4%,認為「都無所謂的」的占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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