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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 賠損失3倍! 專利法初審通過恢復3倍懲罰性賠償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黃佩珊 台北 2013.05.29 00:00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這次修正除了恢復3倍懲罰性賠償之外,新型專利的有效期間也將存續至發明專利獲准日。(鉅亨網記者黃佩珊攝)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29)日審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恢復3倍懲罰性賠償,針對發明專利權人的權益受故意侵害時,法院可依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恢復過去最高可判賠損害額的3倍賠償金。

今年元旦生效的專利法修正條文,刪除過去的3倍懲罰性賠償,但立委李貴敏、丁守中認為,現行法請求金額只能按照合理授權金,賠償權利金而已,但專利權受侵害時,衍生的損失難以計算,若是證明侵權人故意,應恢復過去3倍懲罰性賠償,以保護權利人。而且台灣技術領先許多國家,嚴懲侵害專利權者,才能保障台灣整體產業競爭力。經朝野協商,初審通過一旦查明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最高得判損害額3倍賠償。

修正條文中還包括通過申請人同時申請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新型專利消滅之日為發明專利公告當日,而非現行法「視為自始不存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現行專利法32條規定,同1項技術同1天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時,當申請發明專利獲准時,較早獲准的新型專利變成自始不存在。

王美花說,這次修正讓新型專利的有效期間存續至發明專利獲准的那天,使專利權得以延續,預料未來廠商同時申請新型與發明專利數量會增加,專利權人受專利保護期間也會比現在多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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