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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論壇:迎接團約新時代 期盼僱主正視勞動人權

立報/本報訊 2013.05.28 00:00
■宜蘭縣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小組教育論壇:迎接團約新時代 期盼僱主正視勞動人權回應立報5/1校長的小革命「變革才要開始團體協商正在延燒」一文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性「依法而治」是檢驗一個國家現代化與否的重要指標。做不到,就代表這國家仍屬於「弱肉強食」的蠻荒國度。這樣的基本概念,在校園中,仍然是不被重視的區塊;因為,校園內仍受「特別權力關係」的遺毒所糾纏,無法肩負起「國家法治建設」應盡的重責大任。國家法治建設的小工程宜蘭縣教師工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提出團約草案,就是希望透過協商程序,與雇主們達成「保障校園中每個人的基本人權」的契約內容,是屬於國家法治建設的一個小工程。其實,有權決定國家法治建設藍圖的有:國家、自治團體與個人三大類,各自有自己可以決定的權利範圍。最重要的是,不該犧牲某一群人的基本人權,去成就另一群人的基本人權。否則,被犧牲的那一群人就只能算是「工具」,失去做為一個人應有的人性尊嚴。為國家的法治建設略盡棉薄之力新勞動3法上路後,教師正式成為勞工的一份子。教師有權依法提出團約草案,要求雇主依限協商。只是,團體協約的結論,不會是本會說了算。首先,團體協約法(以下簡稱團約法)於團約之內容及限制中,已做了規範;其次,在可談的範圍內,還要和僱主妥協,找出彼此可以遵守的內容。而法律名稱既然為團體「協約」法,就是代表雙方不能固執己見──「要拿出來談」!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不該閃躲依據教育部與勞委會的函釋,公立學校教師雇主之認定,朝「視協商事項權責認定團體協約協商主體」,也就是說:屬教育部權責,則由教育部協商;屬地方政府權責,由地方政府協商;屬學校權責則,由學校協商。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陳正華校長,於「變革才要開始團體協商正在延燒」一文(以下簡稱陳校長文)中提問:「現在已經兵臨城下,請問:『蔣偉寧部長,教育部準備好了嗎?』」吾人本以為,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均已準備好了,將與蔣部長並肩作戰,為「保障校園每一個人的基本人權」而努力;豈知,原來全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均已立下委託書,不管是哪一層級的權責,均將委由地方政府籌組團隊與本會協商!令人不解的是,宜蘭縣38所中小學之中,難道沒有一個學校的協約內容有需要「因地制宜」嗎?為保障勞動人權法律 禁止「不當勞動行為」所謂「不當勞動行為」(詳參團約法第6條第1項規定),即指「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與工會法第35條:「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規定。陳校長文中署名為南屏國小校長,而該校為前述宜蘭縣38所中小學校之一,屬本會會員之僱主,在媒體上刊登「校長團體率先為讀者檢視部分縣市團體協商內容」,除有違團約法第7條:「因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而提供資料之勞資一方,得要求他方保守秘密……」之立法精神外;未經協商即先行於網際網路上大肆批判,亦違反前述規定,因此,本會已決議將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提請裁決。僱主給予「員工福利」天經地義有關陳校長文中強調「……經濟困窘,能為全民守住國家財政荷包成為首要任務部分」。事實上,有管過帳的人都知道「錢永遠是不夠用」,教育經費運用原則,只能講求經濟、效率與優先順序而已。陳校長文中也提問:「宜蘭縣政府錢從哪裡來?政府的教育經費難道不是應該優先改善教育環境與充實設備,協助照顧弱勢家庭的學生照護上(包括減免教科書及午餐費用)嗎?」就此,本會想反問:提問的答案如果是肯定的,那麼校長們每年從宜蘭縣政府獲得國外參訪的補助費用,究竟是代表什麼意義?在教育經費運用上,首先要討論的是:給本會會員教師文康活動補助費、每年1日健康檢查公假與每2年進行一次的健康檢查花費,是否間接的助益於學生的受教權?答案如果是肯定的,再談:究竟可以花多少錢?教師身心健康,對於「傳道、授業、解惑」等工作,都有助益,與各行各業狀況一樣。而「實質的平等;非齊頭式的平等」就是相同的條件的事務,應給予每個人相同的機會。以教師的學習能力,相信不從事教職,自闖事業都能小有成就,只是「鐘鼎山林,人各有志」罷了!如今教師成為勞工,再次有機會可以談「員工福利」,開出上述條件算過份嗎?校長們應該做為各行各業僱主的表率宜蘭縣中小學校長們第一次當僱主,就落入「斤斤計較」的世俗窠臼,應去了解何謂「勞動人權」?「完整的勞動三權」在一個「現代化國家的法治建設」上代表什麼意義?丹麥於2013年4月1日才剛罷教,想想丹麥是怎麼樣的國家?他們可以,為什麼我們就不行?對自己的員工應該給予什麼「員工福利」才合行情,比較一下國內僱主的作為有哪些?不能只拿出一些誇大數據混淆視聽,影響所及,學生將來成為僱主時,將會是對勞工朋友最不友善的僱主。▲民間團體2013年4月25日立法院記者會上演行動劇,呼籲政府落實集體協商制度,讓勞動三法確實發揮效用,不要與資方聯手阻撓團體協約簽訂。(圖文/姜林佑)擔任教職是一種選擇的結果,國家保障每一個人都有機會擔任教職,但是,要看個人努力的結果。開出上述條件,是低於各種專業人士的條件;但是「人家坐車我騎驢,後面還有拉車者」或許還會高於一般的基層勞工;而社會本該就是這樣,永遠「有一個更好的」等著你去追求(只要你願意的話),而不是要把大家搞得一樣糟,才叫公平正義!發揮「反求諸己」的精神陳校長文中也批判了教育部與勞委會的「行政怠惰衝擊教育制度」。在教育界工作,就算不是「孔子的信徒」,至少也需學一點他老人家「反求諸己」的做事態度,縱使教育部與勞委會行政怠惰了,那麼在一波波「衝擊教育制度」的教育改革中,宜蘭縣中小學的校長們到底可以準備什麼?最後,究竟有哪些權限屬於行政權?課稅配套措施問題:「課多少補多少」、「學校大量充斥代理代課教師」、「把錢從左口袋換到右口袋,就叫做改革?」是國家把權利交給教師團體所造成?還是把權利交給了行政權所造成?還是執政者握有權利卻不知如何行使(就像這一次的握有協商決定權,卻急於把它交出去)出了問題所造成?期待校長們能為法治建設做出貢獻總而言之,從陳校長文中可以發現,校長們(本文推定陳校長文是經過民主程序,經該團體共同討論過的文章)對於民主法治的權利義務概念模糊,除了在養成階段的課程設計不足之外,後天校園環境的慣行(受「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遺毒所糾纏),造成校長們的輕忽也是原因之一。勞動人權完整,大家都受到保障;也是呼籲大家重視「國家法治建設,必須從小扎根」的原因。作者註:因為限於投稿篇幅,改編自作者另一篇文章「國家法治建設必須從小紮根」,歡迎參考本會網頁。網址:http://blog.ilc.edu.tw/blog/blog/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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