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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無謂限性別 業者恐觸法

立報/本報訊 2013.05.28 00:00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一般事業主求才時,常以顧客性別偏好作為選用人才考量,忽略限制性別是否基於從事工作所需具備的真實職業資格以及執行業務必要性。如果限制性別沒有必要,就可能觸犯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於日前召開第49次會議,就有一件審議案是事業主徵賣場清潔人員,以需要打掃女廁所為由,拒絕男性求職者應試,涉及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表示,該案因賣場區域規模不大且女廁所有涉及隱私、密閉單獨空間等衍生人身安全顧慮問題,因此評議審定,限制女性從事應屬執行業務相關的必要特質,並無涉及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但勞動局局長陳業鑫仍表示,並非所有看似可限制性別的工作,限制性別就沒有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事業主仍需審慎檢視實際工作內容,判斷是否可限制性別。陳業鑫舉例,例如女性內衣試穿服務人員限女性,是因執行該工作會碰觸到女性私密部位;但如果為女性內衣店的收銀服務人員,工作內容並不包含幫女性試穿內衣,僅為櫃檯收銀工作,就不得要求限制女性從事。同理可證,如果該案賣場區域範圍,是因為少數清潔人員無法於一定時間內完成巡視或撿拾垃圾的情況,則應視工作內容範圍、廁所間數等因素為調整進用清潔人員的性別比例,不得限定僅由女性人員從事清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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