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海軍陸戰隊退役上校的張男,於民國90年間與妻子在桃園縣開設補習班,擔任班主任及司機。
張男被控在90年至100年間,利用載送女童時,猥褻性侵女童得逞。另外,他也拍攝女童裸照或性交照片,10年間共有10名女童受害。
張男於一審審理時辯稱,他「沒脫過任何一個小孩的衣服」,但被害女童證稱,若拒絕遭性侵,張男會在補習班遷怒其他人,丟擲作業等,還被威脅若說出去會死人。
最高法院今年3月將張男部分犯行發回高院更一審,其他上訴駁回,訂定合併執行刑20年;高院今天就被撤銷發回部分,再判6年6月徒刑,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