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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國有線:公告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44萬元整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3.05.28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21款1.事實發生日 :102/05/282.發生緣由:102年2月11日於第48頻道東森購物台宣播「杏輝ALL IN ONE超殺電眼魅惑組」違規化粧品廣告,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0條第1項準用第40條第1款之規定,遭高雄市政府裁罰新臺幣44萬元整。3.處理過程:預計於102年06月25日繳清罰款4.預估可能損失:44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0元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前項違規,係因本公司出租頻道給代理商,代理商所違規,非本公司違規,此罰款依雙方合約規定,本公司將向代理商請求賠償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代理商簽訂有線電視頻道合作合約書,本公司因播出代理商託播之節目或廣告致遭相關機關之罰款,若代理商超過繳納時間或未予繳納,本公司得停止頻道之供應,直到代理商賠償本公司損害,始行回復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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